1.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基本编码:370604034000
实施编码:11371524004324635D4370604034000
本事项由东阿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和基础设施发展股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 | 东阿县发改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673号 |
依据内容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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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1.检查通知 | 根据举报线索或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 | 当场 | 根据举报线索或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 | 检查通知 |
2.实施检查 | 现场检查、在线监测 | 当场 | 企业备案项目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等。 | 出具检查结果 |
3.反馈意见 | 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辩解 | 5个工作日 | 对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辩解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辩解 |
4.作出决定 | 对检查结果作出决定 | 3个工作日 | 是否属于本部门职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处罚,督促整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正、重新调查取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阿县人民政府
地址:东阿县文化街116号
电话:0635-3276159
行政诉讼
部门:东阿县人民法院
地址:东阿县曙光街与324省道交叉口东100米
电话:0635-3290113